注意!這幾種發票無法報銷!
編輯: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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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第一條: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增值稅不同業務適用稅率不同,收到適用稅率開錯的發票不能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即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要有“簡稱”且“簡稱”正確才合規。如果出現類似“*運輸服務*+“不動產”這樣的錯誤,即使稅率選擇正確,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及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第二條: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1)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比如買的是香煙,開的卻是辦公用品,涉嫌虛開發票的。
(2)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直接虛開發票的。
發票蓋章錯誤(蓋財務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應清晰加蓋發票專用章。
特別提醒: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也就是在發票上沒有發票專用章,但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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